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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拍卖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自愿订立以下行业自律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行业规范,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不将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承包、租赁或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 不聘用国家公务员为本企业的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拍卖师及顾问,不以任何名义向国家公务员发放钱款或物品。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河南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
(一)不聘用非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二)不聘用其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在本企业兼职主持拍卖活动,临时聘用在其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须经其注册企业的同意,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
(三)不允许本企业注册拍卖师以其拍卖师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四)不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拍卖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本企业与非拍卖企业联合举行拍卖活动的,须事前签订书面协议;
(五)不能将公务员身份的拍卖师及已调离拍卖行业的拍卖师挂靠在本企业注册;
(六)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拍卖行业协会的规定,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六条 规范对拍卖标的和竞买人资格的审查,做好向工商部门拍卖备案及拍品保管、公告展示等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不以贿赂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其他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
第八条 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零佣金”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上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不能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能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三条 不能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
第十四条 不在拍卖活动中雇用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
第十五条 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十六条 不对竞争对手造谣中伤、恶意诋毁,不妨碍其他拍卖企业的合法拍卖活动,不能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拍卖行业协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报表、材料和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倡导企业间团结协作、有序竞争、和谐相处。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们将共同遵守,严格执行。